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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各項功能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因此,它具有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各項功能。

1、廣告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Web服務器和客戶的瀏覽,在Internet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借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範圍內作廣告宣傳。與以往的各類廣告相比,網上的廣告成本最為低廉,而給顧客的信息量卻最為豐富。

2、咨詢洽談

電子商務可借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壹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WhiteboardConference)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網上的咨詢和洽談能超越人們面對面洽談的限制、提供多種方便的異地交談形式。

3、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借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4、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壹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采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采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網上支付將需要更為可靠的信息傳輸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騙、竊聽、冒用等非法行為。

5、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

信用卡號或銀行賬號都是電子賬戶的壹種標誌。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術措施來保證,如數字憑證、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應用提供了電子賬戶操作的安全性。

6、服務傳遞

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絡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件、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倉庫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7、意見征詢

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這樣使企業的市場運營能形成壹個封閉的回路。客戶的反饋意見不僅能提高售後服務的水平,更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發現市場的商業機會。

8、交易管理

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提供壹個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網絡環境及多種多樣的應用服務系統。這樣,能保障電子商務獲得更廣泛的應用。

擴展資料:

電子商務領域監管立法進程再提速。《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壹步強化了電商平臺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責任,並擬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這意味著,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或被禁止。

在業內看來,進壹步細化後的草案將有效推動網絡空間秩序管理,將禁止刷單等規則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來電商規範管理有法可依。

1、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來說,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原版草案則規定,電商平臺“明知”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難看出,二審稿進壹步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表述變化,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通過強化電商平臺對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體現了立法對知識產權的進壹步保護。

而為進壹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草案二審稿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針對“刷單”、“刷信譽”等不良之風,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2、填補監管漏洞

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行為做出嚴令禁止後,可以預計,這將大幅度減少當前行業內暗藏的刷單亂象。

壹名刷單手壹天只要刷不足20單就可獲得100元左右的回報,如果能夠拉攏到其他單手入群,可獲取的收益會更高。甚至在平臺商家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行業內傳出了“不刷單等死”的理論。

刷單灰黑產業猶如行業毒瘤,雖然平臺打擊刷單壹直處於高壓態勢,但隱蔽的刷單產業鏈利用平臺沒有執法權的無奈,依然吸附於電商平臺之上。

而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明確電商平臺連帶責任的內容,則進壹步對電商平臺打擊假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實際上,強化電商平臺知產保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堅持正品品牌、打擊假貨的問題上,壹直是電商行業發展中老生常談的話題。

京東全球購因平臺上有第三方商家銷售假“Tiger虎牌”保溫杯而陷入輿論風波,盡管事後京東拿出證據表明,集團與正品虎牌的授權合作早於2014年就已經展開,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為仍不能徹底打消社會各界的疑慮。

3、政策仍存細化空間

目前仍處審議階段的電子商務法距正式出臺尚有壹段時日,各界對法案進壹步細化也抱有較高期望。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進壹步細化顯然將進壹步推動我國網絡空間的秩序管理。

除了將禁止刷單的行為增加在草案中,後續還需要考慮如何對刷單處罰措施進行細化,但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所存在的特性,草案內容的細化乃至落地實施仍需要經歷壹段持續推進的過程。

而在假貨治理方面,如果說原草案中對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限定條件是平臺存在主觀放縱,在草案二審稿中的表述則意味著,電商平臺需要進壹步做到在商家審批、入駐環節的審核強化,甚至對於壹些消費者在評論中提到的售假線索也要做出相應的線索追蹤。

今後電子商務法應增加媒體購物的相關內容,網絡購物與電視購物、電話購物、廣播購物、報紙購物相結合的模式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壹種全渠道趨勢,此外,現在流行的壹些網絡直播以及相關經濟行為,也采取攝像和錄像的方式向消費者呈現,這與傳統電視媒體並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