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人壹起簽字打了借條沒收到錢案件怎麽處理?
兩人壹起簽字打了借條沒收到錢案件需要有法院審查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寫了借條沒拿到錢就需要把錢或借條拿回來,借條是需要證據的“三性”方可生效。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現存在。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壹定的聯系。換言之,壹個證據必須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主要針對人證而言)、證據的形式(主要針對鑒定與現場勘驗筆錄而言)和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二、借條丟了怎麽辦?
作為債權人壹旦將借條遺失,就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因為壹旦對方覺察他出的借條遺失而賴帳,債權人只好自認倒黴,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那麽借條遺失了,有沒有補救措施呢?下列措施可根據情況相宜采取:首先,千萬要做好“保密,”因為如果讓債務人覺察他出的借條丟失,下面列舉的措施很難進行。 1、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於訂計劃、簽協議,條件可放寬。通常債務人較易接受這個要求。 2、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3、委托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對方在沒有覺察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往往認帳,會把精力集中到能否還債的理由上。盡管是間接證據,附之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壹個“證據鏈”。三、借條的註意事項是什麽?
需要註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壹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壹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在當代的社會,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必須是打下借條之後將錢交給對方,如果沒有將錢交給對方,那麽並不能夠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所以法院也不能夠支持要求還錢的訴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