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1.1註冊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各類土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利用GPS儀器或卷尺形成宗地圖,並由四鄰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權屬合法,邊界清晰,面積準確,四鄰簽名無爭議。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有村集體組織簽署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土地登記審批完成後,報我局地籍部門,經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登記並核發土地使用證。
1.2技術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省級土地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五)土地登記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7)《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
(8)《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登記表(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53號)。
1.3技術流程(如下圖所示)
土地登記技術流程圖
土地登記申請
↓
地籍測量
↓
所有權審計
↓
登記
↓
頒發證書
↓
歸檔和歸檔
1.4基本技術條款
(1)法律原理
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2)登記的基本單位
以每個包裹為基本登記單位。
(3)土地登記批準文件編號
鄉(鎮)使用之前擴展的代碼(保留3位),村使用鄉鎮擴展的代碼(保留3位),村使用村擴展的代碼(保留3位),宗地號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宗地號由西向東、由北向南統壹編號,從“1”開始,即“鄉鎮(0)”
縣城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地籍編號分為街道-街坊-宗地三級,宗地編號統壹為自西向東、自北向南,以“1”開頭。
1.5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宅基地使用權應提交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
(3)土地登記委托書;
(4)相鄰宗地涉及村民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簽字的,提交村長和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證明土地所有權來源的文件,如村民委員會向申請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村長、企事業單位法人委托他人勘界的,應當提交勘界委托書;
(7)地上建築物權屬來源證明,如房產證、規劃許可證、買賣合同等;
(8)宗族地圖;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0)地籍調查表中四個鄰居的簽字蓋章等數據。
土地變更登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土地證書及相關批準文件。
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交材料。
(1)證明土地權屬來源的文件,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買賣合同、拍賣方案等相關材料;
(2)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5)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人委托他人辦理土地登記的,提交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相鄰宗地涉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簽字的,提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村長的身份證明;
(7)地籍調查表中四鄰簽字蓋章等信息。
3、2006年以前,縣政府《關於土地登記換發土地證的通知》(雲國土發[2006]8號)及相關文件已失效或註銷,但土地證未重新辦理的,需提供上述資料重新辦理土地登記;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持有有效土地證書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原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並頒發新證;新證不再實行年檢制度。
1.6收費標準
根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JJS[1997]3號、TJS[1990]93號等文件,土地登記涉及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1.初始註冊費:按照1990號文件執行。
2.變更登記費:0.50元/平方米。
3.土地證工本費:20.00元/份(特制)
4.測繪費:按國家測繪機構收費標準執行。
5.土地登記過程中需要處罰或者繳納的其他費用,按照相應標準執行。
6、2005年以後,已收取土地證費但未發放土地證的宅基地,經審核與原地方登記調查表壹致的,不再收取。持有2005年以後新頒發的合法有效的土地證書的,不再收取換發證書的證書費。
1.7時間要求
全縣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截止日期為2009年6月65438+10月31。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經營性用地及其他土地使用權明確的土地登記發證截止日期為2009年6月30日。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2.1準備
(1)組織準備
國土資源局成立土地登記領導小組,各中央國土所成立本所土地登記領導小組。
(2)技術準備
(1)制定技術方案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和進壹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技術方法、技術流程、時間安排、組織實施、主要成果等。
②技術培訓
應對參加登記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經現場實習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
(3)數據準備
①地籍測量工具
手持GPS,卷尺,印泥和中性筆。
②土地登記信息
土地登記申請表、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卡、土地登記簿等材料。
③其他信息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各類土地所有權的來源證明、買賣合同、房產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等土地登記材料。
2.2試點選址
縣裏選擇莫裏青鄉作為試點鄉(鎮),馬鞍中心選擇壹個村作為本轄區的試點村。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和進壹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方案》,其他土地中心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壹個村開展試點。
2.3宅基地面積標準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農業戶口(含壹方為農業戶口居民)住宅用地330平方米;城鎮規劃區和市區所轄工礦區的農業戶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2)農村當地非農業戶口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
(3)國有農、林、牧、漁、參、圍場(站)、水庫職工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標的,應根據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逐步調整,調整前可按臨時用地管理。村莊和集鎮建設需要時,超標部分必須無償歸還。
禁止在超過用地標準的居住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在當地申請住宅用地的,不予批準。
2.4依法登記
(1)原劃撥土地出售、轉讓、出租或已改變用途時需要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在辦理完用地審批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年租金)及相關費用後,辦理土地登記。
(2)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權屬爭議、界線不清等問題,參照1988第壹次土地詳查資料,在土地登記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認權屬。
(3)違法用地,如少買少賣、多占多占、未經批準自建、以租代征、擅自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必須處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年租金)及相關費用,然後辦理土地登記。
(4)未經批準占用或毀壞耕地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後,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
(5)嚴格執行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二次登記的,不予受理。
(6)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購買和農村違法建房的規定。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房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7)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宅基地面積超占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 1982)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擴建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
②從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到198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農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
③198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核定的面積登記。面積超標的,可以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的備註欄中註明超標面積。戶建築或現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登記。
(8)發生宅基地權屬糾紛時,要依法及時進行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九)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時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審批,並在住宅建成並經現場驗收合格後,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10)對於現有宅基地,要充分利用現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登記發證。對2008年6月1日前已完成地籍調查表並補齊全部基礎材料且未發證的,要按新規定補齊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簿等相關材料,發放土地證。2005年6月5438+0以後,雖然收了費,但是材料不全,按照新規定進行了登記,不收費。
第三章技術標準
3.1地籍調查表
地籍調查是指按照國家規定,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明宗地的權屬、界線、面積、用途和位置,形成數據、圖件、清單等調查資料,為土地登記發證提供依據的壹項技術工作。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序和基礎工作,其數據成果在土地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調查表是地籍調查後的真實表達,地籍調查表的填寫尤為重要。實地進行地籍調查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東”的方向和標準比例尺,現場繪制地塊草圖。對於較大的繪圖,如果此表的格式不夠,可以在繪圖草圖欄中附加頁面。
(2)地塊草圖應以“①”開頭,自左至右、自上而下標註界址點編號,並根據實際情況在界址點壹欄中標註界址點類型。
(3)測量人和測量日期應在包裹草圖上註明。
(4)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本包裹的需求者應簽字並按指紋或印章,相鄰包裹的需求者應簽字並按指紋或印章。相鄰宗地為村民委員會或企事業單位的,應加蓋公章和法人函,並填寫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地籍調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必須清楚地填寫邊界線的起始號碼和終止號碼以及邊界調查員的姓名。
地籍調查中有權屬爭議的,應當在爭議解決後進行登記;如果不存在權屬爭議,但相鄰宗地拒絕簽字或相鄰宗地所有權人長期不在家,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可向相鄰宗地所有權人發送《默認勘界通知書》(含地籍調查表和宗地圖復印件),並將宗地圖復印件貼在相鄰宗地的墻面或明顯處。15天內,相鄰宗地的所有權人如對勘界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勘界,並負責重新勘界的壹切費用。逾期不申請的,以地籍調查表上的劃界結果為準。本缺省劃界通知書應與土地登記壹並歸檔。
(5)如有* * *使用權,則* * *使用權欄應註明* * *使用權。如需說明其他情況,應在說明欄填寫清楚。
3.2土地登記申請
(1)申請表以包裹為單位填寫。
(二)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所有人使用或者擁有兩塊以上土地的,應當按照宗地填寫申請表。
(3)同壹地塊有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各土地使用權人應分別填寫申請表。
(4)雙方同時申請註冊的,雙方應當填寫壹份申請表。
(5)申請書必須如實填寫,未填寫的欄目用斜線填寫。
(6)註冊申請人壹欄應在用戶壹欄中打“√”,並註明姓名(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單位性質、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註冊申請等。應清楚地填寫在備註欄中。
(7)申請人對上述內容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壹欄必須由申請人簽字,並須按指印或蓋章註明申請日期。
3.3土地登記審批表;
(1)審批表應按包裹填寫。
(2)同壹地塊有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根據各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情況分別填寫審批表。
(3)審批表必須如實填寫,未填寫的欄目用斜線填寫。
(4)登記類型壹欄註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5)申請人信息與土地登記申請壹致。
(6)填寫清楚土地情況,如位置、宗地面積、權屬性質、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終止日期、權利設立、使用權面積(專有面積或共有面積)、問卷編號等。土地分類面積壹欄在居住用地壹欄中打“√”。
(7)填寫清楚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建築面積、建築類型和申報的建築權屬。
(8)土地權屬來源證的名稱、編號、日期必須填寫清楚。
3.4土地登記冊;
土地登記簿由各宗地的土地登記卡、土地登記卡延續表、* * *土地登記卡目錄三部分組成。土地登記簿以編制對象為基礎,以街道(鄉鎮)為單位,按照街坊(村)和宗地號的順序排列組合。
土地登記卡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1)土地所有者單獨擁有或使用壹塊土地的,在進行土地登記時只需填寫土地登記卡和續期表。
(二)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壹塊土地的,土地登記時,填寫宗地土地登記卡及延續表、土地使用權登記卡目錄、各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登記卡及延續表。
(三)土地登記卡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或者進行初始、變更、註銷等登記的,應當在土地登記卡更新表上進行登記。但地號、宗地面積發生變化的,應當更換土地登記卡。
3.5土地登記卡;
由土地所有者填寫。土地所有者在同壹縣級行政區域內擁有並使用兩塊以上土地的,應當填寫同壹張土地所有權證。
3.6地圖;
宗地地圖是描述宗地位置、邊界點線和相鄰宗地之間關系的地圖。宗地圖是以宗地為基礎編制和繪制的地籍圖。宗地地圖是土地證書的附屬地圖。經具有法定程序的土地登記程序認定,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圖憑證。在處理土地所有權問題時,這也是壹張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圖。
宗地地圖按“上北、下南、左西、右東”的方向繪制,根據實地選擇比例尺,地圖上的鄰居要標註清楚。
在宗地圖上,應當用紅線圈定已批準宅基地的使用範圍,並在宗地面積上寫明實際使用面積,在背面標註已批準的宅基地面積。
3.7土地使用證;
土地證可以記載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使用年限、變更及土地面積、位置、用途、界址、等級、價值等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和各種土地登記批準文件已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必須用微機打印登記後才能發放。手寫無效。
3.8土地登記檔案。
已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宅基地和各類土地使用登記批準文件,應嚴格按照土地登記檔案的要求,裝訂成冊,每份批準文件裝訂成冊,以鄉、鎮、村為單位,立卷歸檔,永久保存,並打印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土地登記檔案目錄,以備日常管理需要。
第四章主要成就
3.1領域成就
(1)地籍調查表:由本宗地和相鄰宗地的需求方簽署;
(2)宅基地使用權和各種土地所有權來源資料證明等。;
(3)包裹草圖。
3.2行業成就
(1)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審批表;
(三)土地登記簿;
(4)土地登記卡;
(5)宗族地圖;
(6)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