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
第十二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戰鬥,不怕犧牲,忠於職守,努力工作,苦練殺敵本領,堅決完成任務,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背叛祖國,絕不叛離軍隊。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壹)宣誓時間,應當在新兵政治審查和身體檢疫復查合格之後,但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天。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盡可能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簽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後交司令部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