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和變造的區別如下:?
1、主要意思不同,偽造是指假冒制造,無中生有的制作某壹個事物;變造則是在真正的事物的基礎上進行加工改造的行為,就是以真實的依據為基礎,擅自修改,變更事物的。而且變造後仍然能見到原事物的本來面目,如果變得面目全非,則將是偽造,而非變造。
2、基礎不同,變造屬於對原來有效但已經失去效力的東西,非法改換其為真實的行為,而偽造利用不存在的事物來謀取利益。?3、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概念不同,票據的偽造指無權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虛構人名義進行簽章和票據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即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票據的變造指采用技術手段改變票據上已經記載事項的內容,或增加、減少票據記載事項的內容,從而達到變更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
4、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成立條件不同,票據偽造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是偽造者實施票據行為,如實施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等,如果實施的行為並非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
(2)必須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如模仿他人簽名,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據的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之外的事項的壹種行為。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
(2)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如果變更票據上的簽章,則屬於票據的偽造;
(3)變造人無變更權。票據經過變造後,該票據仍然有效。變造的票據雖然為有效票據,但變造票據的行為是壹種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票據法》第103條規定,偽造、變造票據或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法律責任不同,《票據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指偽造、變造者應當承擔票據當事人因票據被偽造、變造而受到的損失,如票據不能被承兌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6、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對其他人的影響不同,《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的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票據被變造之前簽章。7、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本質不同,票據的偽造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簽章是在變造之後,則應按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變造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壹、偽造證據的情形如下:1、犯罪人為了逃避罪責或嫁禍於他人而故意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偽造犯罪現場,或者為包庇同夥而作虛假的陳述;
2、證人或鑒定人因與當事人或案件結局有利害關系而提供虛假的證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實的鑒定結論;
3、勘驗、檢查人員因受利誘、威脅而制作不符合事實的勘驗、檢查筆錄;
4、被害人因某種動機而作虛假的陳述。
二、票據變造的構成要件如下:
1、該行為人屬於無權對票據事項進行變更的人;
2、依法簽發的有效的票據,如果票據本身是無效的票據,也就不會產生票據的變造的效力;
3、簽章或簽名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
總之,偽造和變造有明顯的區別,但都屬於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會受到相關的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