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公安廳的身份證成功受理信息不意味著身份證已辦好了。
2、申請辦理身份證的居民收到收到公安廳的身份證成功受理信息說明居民的身份證辦理(包括首次辦理身份證、身份證換證、補辦)已經成功通過審核。
3、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建立了公民身份號碼制度,把原本在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才確立的15位居民身份證號碼,替換為出生時編排的終身不變的唯壹的18位代碼,即公民身份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的不僅應用在居民身份證上,也運用於其他領域。居民身份證從受理到正式到達申請人手中壹般需要兩個月。
擴展資料
居民身份證的制作流程壹般如下:
1、收集信息,居民到派出所申領身份證,派出所受理後,警方對制證數據進行審核,如果制證信息被接受,要對信息進行數據化處理,然後進行證件制作。芯片加密,壹張身份證芯片卡體大約有壹張A4紙大小,可以制作成8張居民身份證,卡體內有芯片,需事先經過加密。
2、卡體貼膜,將壹張印有8個人身份信息的“個人化膜”,覆蓋到身份證卡體上,再用機器將身份證平壓、沖切。沖切後,8張居民身份證“宣布獨立”。電寫入,貼膜後的卡面上,雖然顯示著居民信息,但卡內的芯片上尚未儲存這些信息。
工作人員要對身份證進行“電寫入”,即將居民身份電子信息輸入芯片,電寫入完成後,壹張居民身份證就制成了。
3、再次檢驗,制作完成後,工作人員還要將身份證放入機器,機器自動按照居民所在派出所將身份證歸入不同卡槽,信息有誤的身份證則自動檢出,工作人員對身份證進行重新制作。
4、身份證制證完成後,便進入配送環節。通過嚴格的配送途徑,最終把身份證受到申請者的手中。
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
1、需要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群眾,請攜帶本人居住證,到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名單附後)申請辦理,提交近期1寸相片壹張,填寫《居民身份證跨省異地受理申請表》。申請換領的,應交驗原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人員,按規定由其監護人陪同,代為辦理各項手續。
通過現場審核後,當場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打印核對《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並簽名確認,完成申請手續。信息受理後,申請人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因申請人信息差錯、身份無法核實等不予審核簽發的,受理點將退回工本費,申請人需回戶籍地辦理。
受理信息經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後,由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作中心完成證件制作和核驗發放。
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核驗並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2、相關註意事項:
公民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將按技術標準為申領人免費拍攝數字相片。相片為彩色正面免冠頭像。申領人請勿穿著制式服裝,盡量穿著深色、有領上衣,保持面部清潔和本人自然相貌,不能化濃妝、遮蓋或改變臉部特征,臉部、頸部可見的非永久性紋身要自行去除。
發型不能過於蓬松、不能遮擋雙耳和眉毛,不能戴美瞳,不要佩戴過大的首飾或染過於艷麗的彩發。常戴眼鏡的要自備或佩戴拍攝點提供的無鏡片眼鏡框,以免反光或遮擋眼球。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