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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領導文件簽發可以用私章代替嗎

不可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言,法無授權即不可為。相關規定沒有規定可以用私章代替簽名,即為禁止。國家規定: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壹、《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二條 

?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