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征服現役。中華人民***和國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制度。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士兵預備役分2類:第壹類,包括基幹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退伍士兵與軍外專業技術人員;第二類,包括普通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18~35歲的男性公民。
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征服現役。中華人民***和國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制度。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士兵預備役分2類:第壹類,包括基幹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退伍士兵與軍外專業技術人員;第二類,包括普通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18~35歲的男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