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糧食法》
第壹條 為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保持糧食產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糧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糧食流通是指糧食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全過程,包括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活動。
第三條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國家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供給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轉高效、質量安全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第五條 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和市場調控,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等。
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