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首,是取特區首長之意,是中華人民***和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簡稱,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和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常簡稱香港特首。中華人民***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常簡稱澳門特首。
2、特首依法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領導特別行政區事務。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澳門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壹次。
3、根據《基本法》規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當地選舉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選者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須效忠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