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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曉鳴的受賄案

2013年8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許曉鳴受賄案做出壹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許曉鳴有期徒刑十壹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

2012年9月底,許曉鳴因涉嫌貪汙受賄接受調查。2013年1月,上海市檢察院透露立案查處許曉鳴受賄的案情。2月底,上海市二中院開庭審理許曉鳴涉嫌受賄案。起訴書顯示,許曉鳴在擔任上海交大副校長、上海理工大學校長期間,利用主管校產等職務便利,收受蘭某、錢某、朱某等人113萬元人民幣。案發後,許曉鳴退賠了所有贓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曉鳴在擔任上海交通大學副校長,在主管校產工作的同時兼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產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此後,他調任上海理工大學校長全面負責行政工作。2003年至2011年,許曉鳴擔任上述職務期間,非法收受蘭某、錢某、朱某總計價值人民幣113萬余元的錢款,並利用職務之便,為三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許曉鳴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並處沒收財產。鑒於許曉鳴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蘭某賄賂的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錢某、朱某賄賂的事實,並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