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遼寧省公安廳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曾先後擔任過本溪市政協委員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袁誠家,因“涉黑社會”等6項罪名於2015年被遼寧省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法院同時判決,對袁誠家被查扣的部分財產予以返還。
今年5月,袁誠家申請國家賠償,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法院判決,返還部分被扣押的企業和被凍結的財產,***計37億余元。
昨日(9月7日)了解到,遼寧省公安廳已做出賠償決定書,決定返還袁誠家被扣的各項財產以及相關利息***計6.79億元。
不過袁誠家對此結果並不滿意,目前已經向公安部提出復議申請。
法院判決返還非涉案財產
據公開資料顯示,今年52歲的袁誠家出生於遼寧省本溪市。年輕時曾以馬車夫、裝卸工、個體運輸等職業為生,1999年取得了本溪偏嶺第壹鐵選廠的經營權,此後,他又到鞍山及雲南等地發展,案發前實際控制經營的企業***有22家。
2010年11月11日,袁誠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1月,遼寧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六項罪名,判處袁誠家有期徒刑20年;其妻子謝艷敏,同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5個月。此外,法院還判決追繳、沒收袁誠家實際控制的22家企業及這些企業賬戶內的資金和企業車輛30余臺。
2015年11月,遼寧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在維持壹審法院對袁誠家和謝艷敏定罪量刑的同時,對壹審法院關於涉案財產的判決進行了調整。
遼寧高院終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袁誠家的17家企業及其企業賬戶資金等,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關聯性,將這些企業及企業賬戶資金、車輛及凍結資金、其他資金部分予以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
除這17家企業,法院還判決,袁誠家及其家人名下和非涉案企業名下的各類財產,包括存款、入股銀行的股金,袁誠家2003年黑社會組織成立前已擁有的2000萬元資產等合法財產也要進行返還,這其中還包括查封扣押的三百箱茅臺酒在內的大量貴重物品。
袁誠家向公安部申請復議
8月11日,遼寧省公安廳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對袁誠家支付6.79億元。
其中包括,返還扣押的轉讓企業款及支付利息(包括申請企業退股款及利息)2.62億元;返還扣押錢款及利息4.12億;返還243箱茅臺酒、部分瓶裝酒及不能返還的茅臺酒折價賠償70余萬元等。
而不予賠償部分,遼寧省公安廳認為,申請涉及的企業數量與客觀事實不符。應予以返還的企業應為16家,而非袁誠家申請的17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這些企業的股權進行查封,其中6家被袁誠家以股權轉讓形式變賣。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上述16家企業股權查封措施,已陸續全部解除。
鑒於公安機關並未限制、參與相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存在任何非法處置企業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返還企業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袁誠家投資銀行籌集款2.8億元的返還要求也未予認可。公安廳認為,該筆款項是袁誠家自行向銀行申請退還的股東款,公安機關沒有強迫或違法處置的行為,對此請求不予支持。
記者了解到,袁誠家對此結果並不滿意,已於日前委托律師向公安部提出國家賠償復議申請,***計6項申請內容,包括返還16家企業及企業正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26億元、返還錢款的利息應從扣押之日起計算、1億余元的銀行募集款及相關利息等。
對於被扣押企業的情況,袁誠家的代理律師王殿學表示,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階段以袁誠家夫婦22家企業均涉黑為由,將其列為涉案資產進行全面查封,而非僅僅查封企業股權,而且這些企業不符合前述涉案財產先行處置的條件,在偵查階段是不能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