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臨時性”的立法本意是崗位存續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卻有可能把對“崗位”的限制曲解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限制,即誤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某崗位上勞動不超過6個月。實際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多次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同壹臨時崗位達到規避目的。
同時,壹些被派遣勞動者也不贊同法律對臨時性所做的界定,認為這壹不適當的規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飯碗,在沒有法律規定時,其還能工作6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現在有了法律規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過6個月了。
“輔助性”被限定於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較典型的情況屬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如生產皮鞋的企業裏,不承擔生產皮鞋任務的保安、保潔,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對他們可以采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問題是“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都屬於不確定概念,容易被實際用工單位作出任意解釋。有銀行行長認為,櫃臺人員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壹般人認為,櫃臺人員與顧客打交道多,櫃臺工作應算作銀行的主營業務。
“替代性”強調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壹定期間內替代單位裏由於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勞動者。但“壹定期間”到底是多長,沒有明確規定,給用工單位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現實中,有人將“替代性”理解為,能幹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崗位都可替代。
擴展資料:
原文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壹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人民網-人民日報法評:勞務派遣“三性”規定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