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詞義、側重、用法上都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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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所進行的查明犯人、搜集證據、確定犯罪事辯冊實等活動。對案件所進行的各種調查活動,就叫偵查。偵察,意思是獲取敵方與軍事鬥爭有關的情況而采取的行動。
偵察常用於軍事、作戰等方面;偵查常用於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以及與破案有關的方面。
偵察著重於爛液察看,從觀察中來了解情況;偵查著重於調查,從檢查中來了解情況。
構成要素
要確立偵查的概念,必須明確偵查的壹些基本構成要攜歷宏素:
1、主體。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采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
5、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