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走票”行為
“走票”是指壹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居間人(主要是自然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壹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後,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其本質是無證經營者使用有證企業的票據進行藥品經營活動。
在醫藥衛生領域,有壹些如醫生開藥要給回扣等“潛規則”,這些“潛規則”像壹堵無形的墻,讓那些規矩做事者處處碰壁,卻助長了醫藥衛生領域的不正之風。當前,正在進行的全國治理商業賄賂的專項行動,猶如壹記重拳,砸在了傳統的醫藥代理銷售方式的軟肋上,使得以個人代理為主的醫藥經銷商群體惶惶不可終日。但要真正消除這些“潛規則”,規範醫藥購銷領域,還要重點整治以“走票”為生的醫藥公司。
目前,我國對從事藥品經營的公司和銷售人員均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管理要求,企業從事藥品銷售活動時,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進口藥品檢驗報告》、《營銷人員上崗證》等相關文件資料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很多從事醫藥產品銷售活動的個人(業內稱為居間人或營銷自然人)就掛靠到某壹醫藥公司。當居間人與醫院結賬時,就需要在掛靠的醫藥公司走賬,為此,醫藥公司會得到壹定比例的開發票提成,這就是“走票”。
居間人大多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們在各地憑借熟稔的人脈關系,牢牢掌控著藥品在各地主要醫院的經銷權。他們代理上遊制藥企業的產品,通過掛靠的醫藥公司進入醫院。這些人的來源大體有幾種:第壹種是早期合資企業的醫藥代表,在掌握了醫院終端資源後,自己出來承接品種單幹;第二種是國內壹些大型制藥企業在各地的業務員,在打通當地主要醫院的關系後,留在當地自己做;第三種是醫生;第四種是與各地大醫院有著密切關系的壹些人,比如衛生部門的關聯群體,醫院領導的親朋好友。
居間人之所以要“走票”,為的是套取現金。因為醫院都是以支票的形式付款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與藥廠之間的交易也是通過支票,但給醫生的回扣只能是現金。
比如銷售價為100元的藥品,居間人以10元的價格從廠家拿貨,然後以65元的價格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賺取票面價格的3%~6%(行價)的開票費。從表面上來看,居間人有55元的利潤,但實際上,他們必須把30元分給醫生,才能保證醫生對藥品“感興趣”。除此之外,居間人的利潤還要除掉藥房的統方費、科室交往費、醫生單獨拜訪費、醫生關系維護費、業務員提成等等其他費用,這樣壹來,真正剩下的利潤就不多了。因此,很多居間人和醫藥公司之間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還通過稅票逃稅——在藥品的整個銷售過程中,走的只是票據,藥品其實是從藥廠直接送到了最後給醫院配送藥品的商業公司。
據了解,目前藥品市場上的二級代理商有相當壹部分是居間人在經營。這壹群體的存在,擾亂了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當前國家治理商業賄賂、整頓醫藥市場的行動已初見成效,下壹步開展稅收治理,那些違法違規操作的商業公司、居間人必將被清理出局。市場環境凈化了,藥品的中間食利層減少了,藥價才能真正降低。
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無證經營藥品行為日趨隱蔽,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督,紛紛運用走票為手段,無證經營藥品。所謂走票是指壹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自然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壹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後,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其本質是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自然人使用有證企業的證照、票據進行的無證藥品經營活動。筆者在多年的監管過程中,對走票行為的危害、常見破綻、證據固定、監管對策進行了初步的調研、思考與總結,並結合實踐中的案例,談談走票行為的監管,以期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