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試、省試、殿試。
州試為臺灣東寧王朝時代科舉考試中的地方考試,相當於縣試。
州試每三年舉行壹次,由天興、萬年二州舉辦,上榜者可以進壹步參加府試。
省試即科舉中的禮部試,在唐、宋、金、元時稱省試,在明、清時稱會試。考試在京城舉行,由尚書省的禮部主持,每三年壹次,逢辰戌醜未年為正科,遇皇室慶典加恩科,壹般安排在二三月進行,因此又稱“春試”。
殿試,又稱“禦試”、“廷試”、“廷對”等,是唐、宋(金)、元、明、清時期科舉考試之壹。殿試由內預擬,然後呈請皇帝選定。會試中選者始得參與。目的是對會試合格區別、選拔官員等第。
擴展資料:
省試的考試場數不定,有考三十場,有考十五場,還有考七場的。宋仁宗慶歷四年範仲淹改革科舉考試,定為三場:先考策,次考論,再考詩賦。至神宗時王安石推行科舉考試新法,廢除明經諸科,增加進士名額。進士科試考經義,罷詩賦、帖經、墨義。
考試分四場:第壹場試本經,第二場試兼經,第三場試論壹首,第四場試時務策三道。至此往後,考三場或考四場不斷更替,考試內容亦不斷變化。神宗以後,時而詩賦與經義並行而舉,時而又罷詩賦,專用經義取士。
省試在貢院內進行,連考三天。為了防止作弊,考官俱為臨時委派,並由多人擔任。考官獲任後要即赴貢院,不得與外界往來,稱為鎖院。考生到達貢院後,要對號入座,同考官壹樣不得離場。
試卷要糊名、謄錄,並且由多人閱卷。而殿試則於宮內舉行,由皇帝親自主持及定出名次。自宋代起,凡於殿試中進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經吏部選試。
考試完畢,監考官、閱卷官進行評卷。評卷分初閱、復閱兩次。成績合格者,由尚書省張榜公布,第壹名稱“省元”。落第者可以訴請復試壹次。南宋時為防舞弊,常對權貴親屬、子弟合格者加以復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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