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取失業證的人過去從來沒有參加過工作,比如高校的畢業生,在畢業後沒有找到工作,就可以去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證。在未來的就業過程中,可以憑借此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服務,比如傳遞就業信息,提供就業培訓等等。
二、在領取失業證之前有過工作,在某個時期內丟失了職業崗位,也可以過來領取失業證。因為過去在工作中提供了社會價值,所以社會也會提供更多的優惠予以選擇。如果過去在工作中參加了失業保險,那麽在現在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提供的保險待遇,會根據妳投保的年限來享受不同年限的保險待遇。
三、對於失業人群還有壹個非常關心的問題,就是過去交過的社會保險,比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相關。在中國這兩個保險的作用巨大,因為是根據年限算未來的保險金額,所以很多人擔心失業後保險中斷,影響未來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
很多人不知道,不願意辦理失業證,就是不知道失業證有什麽用,更不知道只有了它,就可以連續的計算投保年限,不用擔心中斷不繳費而出現投保年限變化。而且持有失業證的人,在未來入職之後,因為是國家扶持的對象。還可以得到國家持續的壹個社會保險的補貼。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