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註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的解釋(壹)》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壹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壹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探視權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壹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為另壹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壹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壹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壹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同生活的壹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同生活,***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壹方不能與孩子***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壹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