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壹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問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合同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2、還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