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結婚登記的條件:
1、雙方均無配偶;
2、申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雙方自願並***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綜上所述,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壹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壹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要領證是為了讓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除此之外,結婚證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的關系憑證。壹切需要用來證明夫妻關系的,都需要使用到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