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債券交易規模最大的場外市場,也是中國債券市場的主體,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其主要參與者。該市場屬於大宗交易市場,采用雙邊談判成交模式,逐筆結算。交易的品種主要有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債等債券。通常來講,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要有四種形式,包括現券交易、回購交易、債券遠期交易以及債券借貸交易。其中,債券遠期交易和期貨的內涵類似,它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和數量買賣標的債券的壹種交易行為,是壹種為了彌補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參與國債期貨市場而創設的創新性的利率衍生品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和現券交易采用的是壹方給錢,另壹方給券的模式;債券借貸交易則是壹種“以券換券”的交易模式。
(二)商業銀行債券櫃臺市場:商業銀行債券櫃臺市場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延伸,屬於零售市場。參與主體包括個人和企業投資者,市場規模較小。
(三)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重要部分。該市場參與者是除銀行以外的各類社會投資者,在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開立賬戶便可以進行交易,交易所市場的債券存量規模相對較小。該市場屬於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場,實行凈額結算。交易的券種通常包括國債、公司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