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DEPA本身就帶有壹定的創新性,協定的部分內容和我國的利益訴求是相重疊的,其次加入DEPA,對於中國未來在全球數字貿易治理領域中的話語權有提升作用,如果配合《全球數據安全倡議》,今後中國在數字治理領域必定占據重要位置。最為重要的是,DEPA的特點在於模塊化協議,換言之加入了該協定之後不必完全同意所有的內容,這種創新型的協議結構提升了參與者的自由度,同時還能擴大協議的參與面,由16個不同章節構成的協定本身,最大可能的實現了求同存異。
隨著過去二十年數字貿易領域的不斷擴張,規則監管的空白被日益突顯,技術層面的問題成為了世界各國關註的焦點。如何在國家安全、產業安全,和數據自由流動之間找到壹個平衡點,將是進壹步拓展未來數字貿易的關鍵所在。事實上針對這壹領域,美、歐、中的訴求各不相同,美國希望數據自由化,歐盟強調隱私保護和平臺責任,中國則看重數據安全,DEPA的核心就在於提升成員之間的互操作性,註重對科技的創新,這種理念對於中小企業而言非常友善。
而中國則可以借此機會吸收國外數字貿易治理的先進經驗為自己所用,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提升亞洲範圍內的數字貿易治理的影響力,同時也有利於未來向世界提供數字貿易規則的“中國方案”。是真正意義上壹舉多得的好事,若是操作得當,今後即便是面對西方互聯網巨頭公司們,中國也可以在規則下和對方壹較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