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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經新譯》第十二章:非智治國?德深乃順

《道德經新譯》第十二章(國篇第三章)

非智治國 德深乃順

(原第65章)

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

民之難治,以其智多。

故以智治國,國之賊;

不以智治國,國之福。

知此兩者亦楷式,常知楷式是謂玄德。

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然後乃至大順。

註解

1、以明民:以精明、智慧來治理民,這裏引申為政令多出。

2、以愚之:給民眾以“愚”的形象。

3、智:巧詐,而非智慧、知識,這裏指法令。

4、賊:傷害、危害。

5、楷式:法則,楷模,在這裏指關鍵點。

6、反:同“返”,返回。

7、大順:順應自然。

釋義

過往像堯舜禹這樣懂得道的人治理國家,皆不是以精明、智慧來治理民眾,反而給民眾以“愚”的形象。百姓之所以難治理,是因為他們要面對法令太多。他們的重心不是思考做事,而是思考如何避令。所以用繁雜的法令來治理國就是讓國衰敗的元兇。不以法而以道治國,才是國家的福。能夠明白道法自然者,將是治國之楷模。能做楷模者,是悟道之人。悟道之人知道之深奧,知道之長遠,知道與常識是反過來的。反者道之動,動者天下順。

釋意

老子不排斥法、令,而是支持大智。用道建立的系統,如宇宙壹樣,自動平衡互生,讓秉道之人感覺不到宇宙律法的存在。大智者用智來支持而非限制,這裏的智來自上層,而非老百姓。智慧不是讓老百姓知道的,因為“智慧出,有大偽”,不知其存在,只要收益就好了。以智治國,是法治;法要損之又損,損至道;不以智治國,即是道。自然界中也有法,法的原則壹是保護,二是支持;而人為的法壹是限制、二是阻礙,法的初衷是讓每個人做好自己。法本質上沒有好壞,有道之人用之,則如虎添翼。心中有道的人,進入所有的“法”中,也是自由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為妳內在的智慧比法令大得多。當法令過多,制定法令的人最終將作繭自縛。

《道德經新譯》第十壹章(國篇第二章)

三絕三棄 見素抱樸

(原第19章)

絕聖,棄智民,利百倍;

絕仁,棄義民,復孝慈;

絕巧,棄利盜,賊無有。

此三者,以為文不足。

故令有所屬:

見素抱樸,少私寡欲,絕學無憂。

註解

1、絕聖:中止把人標榜為聖人的行為,當把聖人之行視為常人之行。

2、棄智民:意為棄智於民。智,指法令,真正的智要支持和保護人民,而非限制或阻礙。意為應該放棄更多用於管理人民的法令。

3、絕仁:不標榜仁義。

4、棄義民:即棄義於民,不鼓勵民眾追求“仁義”名號。

5、絕巧:不追求巧利。

6、棄利盜:意為棄利於盜。

7、屬:歸屬,這裏指回歸本心、本性。

8、見素抱樸:保持原有的自然本色。見,同“現”,顯現;素,未染色的絲;抱:堅守;樸,未雕琢的原木。素、樸是同義詞,返璞歸真。

9、少私寡欲:滅私心,棄私欲,融入集體意識。

10、絕學:棄絕仁義聖智之學。

釋義

上德不德,古之善為道者,不把其行標為“聖行”,不把其人標為“聖人”,則民眾自然有心效仿;壹旦“聖人”名出,逐名違心之智民就隨之出現,偽聖人大行其道;當人由心而發,全然綻放自己,社會將創造出更多的價值。不標榜“仁義”,人們就不會爭當義民,就不會有假仁義出現。同樣,人們會把孝慈作為平常、本來應該的事情來做。少傳播心計、計策、算計之思想,盜就無空可鉆,賊也就失業了。這三條看似簡單,但僅靠這幾句話還是不足以說明白。但最終目的就是讓人回歸本心、本性,不人為造成彼此分裂、分離、人類集體渾然壹體,井然有序,在集體意識下盡情綻放自我。

釋意

眾生平等。當通過仁義、智慧和忠孝將人們人為分開之後,會逐漸加大這個分離。對有道之人來講,忠孝仁義是本來就應該具備的品質。當遇到問題都應該從自身上找原因,做到少私寡欲、絕學無憂。

老子不拒絕聖人,而是拒絕大偽的聖人、大偽的智慧。老子說的智,是用智支持好人做事,而非限制和阻礙。當壹個人站在“利益我們”的角度做事時,仁義、智慧和忠孝都會自然生發出來。把浮華的東西去掉,做聖人之事,絕聖人之名。聖人會把所有人都當作家人。因此要用智慧做事,用道做人,杜絕假仁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