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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撤銷處分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行政撤職處分: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的壹種行政處分。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壹)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