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2、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3、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在討薪的過程當中會遇到企業和包工頭來回踢皮球的這種情況,就算是企業發工資委托給包工頭,要求包工頭隨後發放給農民工的,因為這樣的操作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包工頭攜帶農民工工資逃跑了的話,給農民工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企業直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