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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東借款的法律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的法律規定如下:

公司向股東個人借款,首先需要召開股東會議對借款事宜進行表決,借款涉及到對公司產生債務的行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

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並形成同意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決議後,方可向股東個人進行借款。

如該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不得向股東個人借款,則借款行為因違反公司章程而無效。

公司向股東借款,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其經營活動中,因資金需求或經營需要,向其內部股東個人借款的行為。

所以,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

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壹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眾所周知,公司資本是由股東出資構成的,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信用保障,股東應按其所認購的股份足額繳納出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的出資義務有雙重性質,壹方面,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合同義務。在有限責任公司,數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約***同出資成立公司,作為合同壹方當事人自當履行對其他當事人的承諾,按約向公司繳納出資,沒有按約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壹方面,出資是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公司依法登記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壹個主體,公司股東即應根據登記的內容履行出資義務,以保障公司資本之真實和充實,沒有適當履行法定的出資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他改正,公司的債權人亦可主張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