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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是山東省政府2020年發布的文件。

根據《辦法》,山東省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壹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等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山東省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並重點排查生產工藝技術及流程等七類設備設施、部位、場所、區域以及相關作業活動。

根據風險因素辨識情況,山東省對風險點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將風險等級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壹般風險和低風險。發生過死亡、重傷、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險源等風險點,確定為重大風險。

發生過1次以上不足3次的輕傷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災等危險因素的場所且同壹作業時間作業人員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風險點,確定為較大風險。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山東省規定了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其中,對重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訂專項管控方案,實時進行監控或者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嚴格限制作業人員數量,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巡查、排查。

法律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全面排查、綜合管控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責任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風險管控能力,鼓勵支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技術研究與推廣,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