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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的法律效力

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委托書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該委托書有效。只要是委托人真實意思表示並親筆簽字的都是有效的有法律效力。

壹、具體如下: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是企業法人委托他人代為某種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親自為某種行為時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辦理;

2、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代理權;

3、只要委托書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委托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書寫委托書必須要註意的事項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是企業法人委托他人代為某種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親自為某種行為時,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辦理。這時,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在授權的範圍進行活動,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

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應當註意的事項有:必須寫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等基本情況、寫明授權的範圍,不能簡單寫“全權委托”,而應當逐項寫明授權的內容。如委托代理訴訟,就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如果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代理權。如果是簽訂合同,則應當明確在什麽條件下、什麽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超過這個範圍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