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緡是西漢武帝時封建國家向商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中國古代是以農立國,壹向就有重農輕商的傳統,把農看做是本事,把商看成是末業。到秦漢大壹統的時代,建立在農業經濟基礎上的封建地主階級政權,更是不能容許商業的畸形發展。因為商人剝削的主要對象是農民,尤其是富商大賈,肆意兼並農民,使農民貧困化,這樣就破壞了封建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因此,先秦以來的壹些地主階級思想家、政治家,大都主張重農抑商,並進壹步形成秦漢兩代的重農抑商政策。這種政策的基本精神,就在於維護社會穩定和鞏固地主階級的政權。
秦始皇就是主張“上農除末”的。這裏的“除末”,就是“抑商”,並把它刻在瑯邪臺的壹塊石頭上,公布於天下。西漢王朝建立之後,仍然承襲秦代的抑商政策。漢高祖劉邦曾下令禁止商人衣絲乘車,禁止商人及其子孫做官,並規定商人要交納加倍的人口稅,從政治上經濟上給商人以打擊。文帝、景帝時,壹些政治家如賈誼、晁錯等,都提出過壓抑商人的主張;而在統治者的壹些詔令中,也貫串著重農抑商的精神。但是,這種抑商政策,並沒有壓抑住商人勢力的發展。相反,當時社會上流傳著這樣的話:“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史記·貨殖列傳的由於經商能發財致富,所以“舍本逐末”、棄農經商的人仍不斷增多。他們的活動範圍很廣,經營的種類也很多。那時候,通邑大都之中,至少有三十幾種行業。每壹種行業的大商人,每年的收入差不多可以和食邑千戶的“封君”相比,而壹般的“封君”甚至還要向他們“低首仰給”(《史記·平準書》)。至於廣大的農民,更是商人掠奪的主要對象。
壹般商人掠奪農民的主要辦法,是在買賤與賣貴之間進行勒索。壹方面,小農經濟薄弱,經不起任何風浪,國家的急征暴斂、私人的債務,以及婚喪、疾病、兇荒等等,都強迫他們把自己的產品“半價而賣”。而另壹方面,當農民迫於饑寒,急需糧食、種子、衣服之時,商人又以加倍之利售予。所謂“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鹽鐵論·禁耕》),正反映當時商人任意控制價格的情況。而“商則長詐,工則飾篤(弄虛作假)”(《鹽鐵論·力耕》),又說明在買賣過程中進行欺騙,也是商人剝削農民而獲利的重要手段之壹。
囤積商和高利貸商人剝削農民更是厲害。有人說:“鬻棺者欲民之病疾也,畜粟者欲歲之荒饑也。”(《淮南子·說林訓》)生動地刻劃了囤積商人唯利是圖的本質。高利貸商人往往兼有兩重身份,他們在市場上是商賈,到農村又變成了地主;放高利貸是他們剝削農民最殘酷的壹種方式,利息至少是“倍稱之息”,即壹倍,有時可以高達十倍。農民壹旦落入高利貸的羅網中,往往被迫賣掉自己的田宅和子女。這正如晁錯所說:“此商人所以兼並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漢書·食貨誌》)這種情況必然要激化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矛盾。
另外,還有壹種壟斷鹽鐵生產的手工業主兼商人。鹽鐵是人民生產生活的必需品,誰控制了這種營業,誰就能變成豪富。例如臨邛卓氏以冶鐵起家,有僮(奴隸)千人,田池射獵之樂,可以和皇帝相比。臨邛還有程鄭,亦以冶鑄致富,其家產和卓氏相等。南陽孔氏以冶鐵致富數千金(漢代壹金即黃金壹斤,值萬錢)。而魯人曹邴氏以冶鐵富至巨萬(即萬萬),不但是個大冶鐵業主,而且還是個大高利貸者,其賒貸的範圍遍於全國。以煮鹽致富,較為著名的則有齊人刀間。他利用奴隸生產,富至數千萬。這壹類大工商業主剝削的主要對象依然是農民,所謂“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史記·貨殖列傳的,就是說他們通過工商業賺來的錢,大量兼並農民的土地而變成地主。他們占有土地的情況十分嚴重,“大者傾都,中者傾縣,下者傾鄉裏者不可勝數”,大商人秦揚即以“田農”而富“蓋壹州”(《史記·貨殖列傳》)。無怪乎晁錯早就有“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漢書·食貨誌》)的感嘆!“商人兼並農人”,長期以來就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有些工商業主還使用奴隸生產,保存著濃厚的奴隸制殘余。因此,他們和封建國家之間,不但在剝削農民方面存在著矛盾,而且還存在著奴隸制殘余和封建制的矛盾。
漢武帝即位以後,由於對匈奴進行長期的頻繁的戰爭,再加上各項水利、土木工程的興建,以及統治者的揮霍浪費,損失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漢初六、七十年間“休養生息”的積蓄,象流水般消耗殆盡;不過二十幾年,便出現了“縣官(即官府)大空”(《史記·平準書》),財政瀕於崩潰的危機。廣大農民由於天災人禍而陷於絕境,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山東(太行山以東)發生水災,七十余萬饑民無以為生,到處流亡,階級矛盾大有壹觸即發之勢。而壹些富商大賈擁有大量資財,過著奢侈無度的豪華生活。他們不但“不佐國家之急”(《史記·平準書》),而且還趁火打劫,大發國難財,嚴重地破壞了地主經濟的基礎。這就使漢朝地主政權面臨著危機四伏的局面。
漢武帝看到了這壹問題的嚴重性。為了解決財政危機,鞏固封建統治,加強對匈奴的防禦和反攻力量,他開始重用“興利之臣”,並決定首先向商人開刀。這就是元狩四年,武帝根據禦史大夫張湯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議,頒布了打擊富商大賈的算緡令和告緡令。
據《史記·平準書》的記載,這兩項法令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壹)凡屬工商業主、高利貸者、囤積商等,不論有無市籍(漢代商人另立戶口冊,叫做市籍),都要據實向政府呈報自己的財產數字,並規定凡二緡(壹緡為壹千錢)抽取壹算,即壹百二十文(壹說二百文)。而壹般小手工業者,則每四緡抽取壹算。這叫做“算緡”。
(二)除官吏、三老(鄉官,掌教化)和北邊騎士外,凡有軺車(即小馬車)的,壹乘抽取壹算;販運商的軺車,壹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壹算。
(三)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罰戌邊壹年,並沒收他們的財產。有敢於告發的人,政府賞給他沒收財產的壹半,這叫做“告緡”。
(四)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占有土地和奴婢,敢於違抗法令的,即沒收其全部財產。
《史記·平準書》在論述以上內容時,前面還有這樣壹句話:“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說明在此以前曾經實行過車稅和緡錢。算緡不知始於何時,車稅則始於武帝元光六年的“初算商車”(《漢書·武帝本紀》)。這次重新制訂詳細條文,重新頒布施行,肯定和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比較明顯的是:第壹,以前只限於有市籍的商人,而這次制訂商稅,不管有無市籍,凡是從事工商業和高利貸活動的人,壹概依法納稅,把征稅的範圍擴大了。第二,漢代貲算通常是以壹萬錢為計算單位,每萬錢抽取壹算,而這次新稅法規定商人二千錢就要出壹算,數量壹下子增加了五倍。第三,以前雖有過算緡令,可能因遇到重重阻力而沒有實行得通,而這次又制訂了嚴厲的告緡法令,以保證算緡令的推行。第四,值得特別註意的是在新稅法中,征收的對象和數量有明顯區別,工商業主所納的稅要比小手工業者和普通百姓增加壹倍。西漢政府這樣處理,顯然是經過慎重考慮的。其意義在於既打擊了不法工商業主,增加了商稅的收入,同時又不太妨害正常的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尤其是禁止商人占有土地和奴婢,對於緩和土地兼並,打擊奴隸制殘余,鞏固封建經濟基礎,有著重要的作用。
總之,這些法令對那些擁有巨資的大工商業主是不利的,因此,遭到他們的激烈反對。《史記·平準書》說,算緡令公布之後,“富豪皆爭匿財”,與政府相對抗。但是正在這時,卻有壹個人表現了與眾不同的態度。這個人的名字叫蔔式。
蔔式是河南(今洛陽)壹個經營畜牧業發家的商人。最初他只有羊百余頭,十幾年間,增殖十倍,置買田宅,成為豪富。其時,漢與匈奴正在進行戰爭,蔔式慨然上書,自願捐出家財的壹半,輸作邊用。武帝對此事頗為驚異,派遣使者問蔔式:“欲官乎?”式回答道:“臣少牧,不習仕宦,不願也。”使者又問:“家豈有冤,欲言事乎?”式答:“臣生與人無分爭。式邑人貧者貸之,不善者教順之,所居人皆從式,式何故見冤於人。”使者又問:“茍如此,子何欲而然?”蔔式則表示i“天子誅匈奴,愚以為賢者宜死節於邊,有財者宜輸委,如此而匈奴可滅也。”(《史記·平準書》)使者將此事報告了漢武帝。武帝問丞相公孫弘,公孫弘認為蔔式矯情立異,動機不正,不可許。於是,這件事就無形中擱置了下來。幾年以後,政府由於安置匈奴降人,大徙貧民,開支浩繁,把庫存的東西全部拿出來,仍不能滿足供應。元狩四年,蔔式又捐出二十萬錢,交給河南守,以接濟移民經費。河南守上報富人名籍,武帝見有蔔式的名字,因此記起前事,並聯想到算緡令公布之後所遇到的阻力,對蔔式特別嘉許,即召拜蔔式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第十級爵),田十頃,布告天下,以示百姓。從此,蔔式平步青雲,七八年間,賜爵關內侯(第十九級爵),進位禦史大夫。
武帝本來想以蔔式為榜樣,借以推行算緡令,但是事與願違,蔔式這個帶頭羊,並沒有起什麽作用。《史記·平準書》說:“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蔔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武帝的意圖完全落空了。因此,不久之後,便掀起了壹個自上而下的由楊可主持的告緡運動。
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冬,楊可主持告緡。這時,義縱為右內史(治理京師的長官),他可能被商人收買,借口告緡的人都是亂民,而加以搜捕。由於義縱的阻撓,告緡令難以推行。武帝發現此事後,大為惱怒,乃使杜式治其事,認為義縱有意阻撓破壞政府的法令,將他處以死刑。
到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即桑弘羊以侍中出任大農丞的第二年,為了把告緡堅持下去,又重申了告緡令(《漢書·武帝本紀》)。這道告緡令持續推行了三年之久。於是告緡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賈之家,大都被告發了,沒收了上億的財產,以及成千上萬的奴婢。沒收的田地更多,大縣有幾百頃,小縣百余頃,不少中等以上的商賈因而傾家蕩產。而政府的收入卻大大增加了,國庫也稍稍充實起來,皇家上林苑裏充滿了沒收的財物,並專設水衡官來管理其事。
實際上,告緡是西漢政府憑借政權的力量,把大工商業主和高利貸者從農民身上剝削來的財物收歸國有,這是壹次歷史上空前的抑商運動。經過這次告緡運動’增加了國家收入,打擊了奴隸制的殘余,緩和了土地兼並,有利於封建經濟基礎的鞏固。但是也因此壹度出現“商者少,物貴”(《史記·平準書》)的現象,遲滯了商品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