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後,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3、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定義:
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4、信托業務的範疇:
信托業務範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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