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規定。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