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某種子公司與被告李某簽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鎮的和平種子倉庫出租給被告使用,使用用途為倉儲,租期壹年。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將倉庫交付被告使用。和平種子倉庫發生壹場大火,倉庫的屋頂、門、窗戶等被燒毀。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未對火災事故的原因及責任作出認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要求被告恢復被損毀部分的原狀或賠償損失,均遭被告拒絕。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義務,損毀租賃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3,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