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是3月15日。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ocu)是壹個獨立、非營利和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的消費者組織創立,在荷蘭註冊,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現遷至英國倫敦,亞太分部設在馬來西亞檳城。iocu在115個國家和地區擁有230多個消費者組織成員。1987年9月,我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隨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快速發展,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壹致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4年1月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制化。
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效,主要從強化經營者義務、規範網購等新消費方式、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等四個方面完善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此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階段。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選擇3月15日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與美國前總統肯尼迪有關。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
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四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壹並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八條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