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行長的工作職責:
1、主持支行的全面工作;
2、負責制定和落實本行的各項經營目標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經營管理和各項工作任務;
3、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市行精神,確保分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貫徹執行;
4、負責不斷增強自身和對員工的綜合素質,提高隊伍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5、負責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拓展業務工作,認真落實國家金融政策,合法、合規開展各項業務工作,積極組織存款,不斷擴大信貸資金來源,努力改善存款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6、負責做好本行員工的薪酬考核兌現的相關工作;
7、負責領導本行員工遵守社會公德,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以身作則,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負責做好本支行的安全保衛工作;
8、確保總、分行制定的質量要求、內控制度在本行的貫徹落實和目標任務的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