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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全文)

婚姻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壹壹年八月九日 法釋〔2011〕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壹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壹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壹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壹)壹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壹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壹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壹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第十壹 條 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同***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同***有的房屋造成另壹方損失,離婚時另壹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同財產出資購買以壹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壹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壹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壹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同財產出借給壹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壹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壹方以尚有夫妻***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