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姓名的變更更正
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其姓名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但不能起與父母姓氏無關的姓氏或無姓。公民姓名經派出所變更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假釋、緩刑的人,不準變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證明。
2、下列情況憑相關證明及主管所長的審批單。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
(2)離異夫婦未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及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議書;
(3)離異夫婦已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擬隨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父(母)、子(女)關系無法確認的,還需提供變更姓名人與擬隨姓氏人父(母)、子(女)關系的公證書;
(4)原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由稱“氏”改為姓名,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
(5)使用同音異體字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本人有效證件;
3、長期未使用《居民戶口簿》中登記的姓名已成事實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4、因其他原因必須變更姓名的,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戶口登記機關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的加蓋戶口專用章的原始底票復印件;外省市戶口登記機關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的加蓋戶口專用章的原始底票復印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不同時期個人履歷表復印件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此條內容無依據)
2、出生年、月、日由農歷改為公歷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部門證明或醫院出生證明及主管所長審批單;
3、因參軍、就業、升學、結婚,或知青子女為提前返京入戶等個人目的虛報年齡,要求改回實際年齡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出生證明、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管理處(科)審批單;
4、因辦理退(離)休手續,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