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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培訓期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壹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自參加培訓的第壹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壹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自參加培訓的第壹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