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壹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自參加培訓的第壹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壹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自參加培訓的第壹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