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自願協商:醫患雙方協商壹致達成和解方案;
2、申請人民調解: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協調下達成調解方案;
3、申請行政調解: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下達成調解方案;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復。
2、對科室解釋或答復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復。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鑒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屬於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綜上所述,正確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有醫患雙方自願協商解決,申請人民調解解決,申請行政調解解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來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