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菏澤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的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申請人為轄區內城鎮居民,或者申請人在就業地勞動關系穩定即已簽1年以上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四)申請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區無住房。
申請公***租賃住房要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可選定壹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同申請人只能申請壹套公***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產權公***租賃住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公***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戶籍證明);
(三)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審核無異議的人員,由住房保障部門編制租賃方案,根據申請核準的日期,實施輪候制度。
第十七條 對於已取得《資格證》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賃住房。
擴展資料:
根據《菏澤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承租政府產權公***租賃住房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九條 公***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根據成本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公***租賃住房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壹條 政府產權公***租賃住房,應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賃企業產權公***租賃住房的,企業在完成配租後應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菏澤市人民政府-菏澤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