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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期是多少天

晚育假期增加15天。

“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後生育第壹胎女:23歲男:25歲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150天男方:7天晚婚晚育是我國民法典所鼓勵的,也是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綜上所述,7天晚婚晚育是我國民法典所鼓勵的,也是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