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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規則要詳細

壹、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余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壹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征求意見,並聽取記錄臺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麽,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壹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壹、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壹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臺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壹、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壹、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壹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壹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壹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壹致的標誌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誌: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壹瞬間,要在記錄臺靠近該隊球隊席的壹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誌;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 某隊壹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壹瞬間,要在記錄臺靠近該隊球隊席的壹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誌;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註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臺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壹、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註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鐘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表,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鐘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壹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

第11條 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鐘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計時鐘)。

關於參賽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壹、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或競賽中壹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壹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壹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壹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壹、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壹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壹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壹顏色的短褲,但不壹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壹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壹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制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制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制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壹、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幹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壹套淺色(最好白色),壹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壹致的單壹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壹致的單壹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壹、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壹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壹、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壹、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壹可與記錄臺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鐘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臺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關於比賽時間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壹、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

二、四節,每節12分鐘(N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鐘)。第壹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鐘;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或15分鐘: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壹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壹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鐘

壹、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鐘: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鐘:

1、在半時或壹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鐘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24秒鐘規則

壹、當壹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鐘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

1、壹名隊員在場上壹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鐘裝置。

2、壹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鐘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壹個新的24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鐘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後,壹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鐘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壹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壹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鐘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壹、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入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壹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入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關於籃球比賽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壹、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準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壹決勝期內準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準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壹決勝期內準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壹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壹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信號。

裁判手勢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壹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壹次或僅有壹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壹個比賽的鐘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壹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壹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球場示意圖

(2)受傷隊員盡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註意的:

壹、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壹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壹、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壹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壹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內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鐘內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之內恢復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壹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壹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並且比賽要盡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鐘內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余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壹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壹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壹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壹、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鐘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鐘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壹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每壹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壹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壹、如果某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圓圈內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壹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第24條 球的狀態

壹、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壹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鐘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壹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壹、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壹、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壹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壹樣。

第26條 跳球

壹、裁判員在雙方各壹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只有被壹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壹名或數名隊員用壹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采用粗野動作,任壹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 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壹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壹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入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壹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壹邊的半圓內,壹只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壹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壹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壹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壹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壹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壹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壹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壹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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