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內容精要:“正義”(justice)壹詞很早就出現於西方哲學、政治學、倫理學中。亞裏士多德關於“正義”的特定意義可以概括為避免貪婪,即避免通過奪去另壹個人的所有或通過拒絕給予某個人以他應得的尊敬、償款和不遵守對他的諾言來為自己謀利。顯然,這壹定義主要用於人的行為。時過境遷,在西方近現代思想家那裏,“正義”概念越來越多地被專門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壹種道德標準,羅爾斯就直截了當地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象即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公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方式。
另外,作為公平的正義還有壹個特征,即把處於原初狀態中的各方設想成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狀態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關社會理論的壹般知識,不知道任何有關個人和所處社會的特殊信息。
對原初狀態作出規定性假設後,問題就是怎樣去選擇正義原則和選擇什麽樣的正義原則。
社會正義原則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是壹種合作體系中的主要的社會制度安排。作為公平的正義在原初狀態中將選擇出處在壹種“詞典式序列”中的兩個正義原則:第壹個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壹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正義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壹個人的利益;並且,(2)依系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
羅爾斯認為,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著社會的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壹是確立與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即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壹是與建立社會及經濟不平等的方面,即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第壹個原則處理前壹方面的問題,第二個原則處理後壹方面的問題。
正義的第壹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只有在充分滿足了前壹個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後壹個原則。
探討了正義原則在制度方面的應用後,羅爾斯接著討論了由兩個正義原則帶來的義務和職責。
履行職責要有兩個前提:第壹,背景制度是正義的;第二,履行者自願接受這壹制度的利益或機會。它意味著壹種合作體系的公平份額、公平負擔,而自然義務則不涉及自願行為,是無條件的、絕對的,與制度也無必然聯系。
羅爾斯的主要目的是聯系人類的思想情感和目標誌向,詳細闡述壹直被用來描述基本善和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的利益的善理論,解決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定性和正義與善的壹致性問題,解釋社會的各種價值和正義的善。
羅爾斯認為,壹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為了在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保證正當對善的優先,羅爾斯區分了兩種善的理論,壹種是弱意義上的或者說不充分的善理論,壹種是強意義上的或者說充分的善理論,前者用於原初狀態中定義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來規定福利指標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論是不充分的,只展開到足以保證能夠合理地選擇兩個正義原則為止。
在對善作了壹番描述後,羅爾斯轉而討論穩定性問題。這分成兩個方面:壹個組織良好的社會裏的成員是如何獲得壹種正義感的,以及這種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規定的相對力量。壹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就是壹個旨在推進其成員的利益、有效地被壹種公開的正義觀管理的社會。羅爾斯探討了保證社會基本結構處在壹種穩定的正義狀態所需要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發展,並勾畫了在壹個實現了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可能出現的道德發展過程:權威的道德—社團的道德—原則的道德。
穩定性問題的第二個方面是作為公平的正義和作為合理性的善是否壹致的問題。在壹個符合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壹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將支持和鞏固他的正義感。自律與正當和正義判斷兩者是相容的,壹個滿足了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有助於加強它們。壹個這樣的社會是壹種諸社會聯合體的社會聯合,體現了正義和社會聯合理想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