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誌等。
證明商標註冊後,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後1個月內。
但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註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維權。
(1)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4)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壹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同使用的商標,其註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壹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同監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壹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壹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另壹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於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註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我國名優土特產品。我國地大物博,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及手工藝品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稱讓其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就有可能使壹些產品的特色削弱殆盡,使我國寶貴財富受到損失。
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註冊管理商標,將之置於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生產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提供服務,保證商品與服務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展不可缺少的壹環。
證明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