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記重點1.場地:球門上方標誌不得超過3厘米。
2.器材:球槌兩端擊球面直徑3.5厘米-5厘米,外形不限,但須是直面(斜面)。
3.球隊:教練員統領全隊對全隊言行負責。只允許隊長或教練(臨場指揮)其中壹人提出詢問。
4.同隊人員須服裝統壹,穿運動鞋。上場隊員佩戴號碼標誌,隊長教練須佩戴標誌。
5.兩隊分數相等時,必須決出勝負。必要時可采取抽簽方式決定。
6.球隊取消或放棄比賽均判對方12:0即5、3、2、1、1分。
7.球與球接觸必須先請裁判確認。
8.自球通過壹門後碰撞門後7.5厘米以後的球、球的移動為有效移動不在放回原位。
9.隊員的衣袖、褲腳或帽子碰到靜止的球移動為無效移動、不犯規。
10.擊球時,當球與球門、終點柱接觸時,球桘觸及該球門、終點柱,即判“間接移動球犯規”。該球恢復原位。
11.只允許壹名佩戴教練標誌的人進行指揮,不得多人指揮。
12.開球時允許放棄擊球,擊球員應主動向裁判員示意。其他場合不允許放棄擊球。
13.已過三門的界外球進場與終點柱接觸,被未過三門的球碰撞終點柱,該球撞柱滿分;而被已過三門的球碰撞終點柱,則該球不為撞柱滿分。
14.任何影響正常比賽的行為視為妨礙比賽,主裁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
(2)取消擊球權。
(3)自球放到界外。
(4)取消過門、撞柱得分。
(5)取消教練員或隊員該場比賽資格,被取消資格隊員的球拿到場外,當該球此前得分有效。
(6)取消該隊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