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對綜合所得稅按年計稅的制度。此次改革,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4項勞務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在年計稅的基礎上,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征管制度。
2、適當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從原來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萬元)。
3、首次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減除費用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進壹步增強稅制的公平性。
4、調整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5、增設反避稅條款。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營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稅收環境。
6、健全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打造六個方面的征管制度創新:自行申報制度、納稅人識別號、反避稅條款、部門信息***享、部門源頭協同管理、納稅信用運用。項附加扣除。是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