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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的原則,實現餐廚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具體管理和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規模。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第九條 鼓勵和倡導通過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為食用油脂使用或銷售。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第十壹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壹年度預計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設置隔油池等設施,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貯存;

(三)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於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

(四)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

(五)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

(六)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將餐廚廢棄物在產生後24小時內交付取得服務許可的收集、運輸單位;

(九)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壹體化運營。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