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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調整底薪+加班費的申請表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壹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壹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壹、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

不定時工作制是相對標準工時工作制而言的壹種特殊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壹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壹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哪些用人單位及哪些人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企業中的下列三類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