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癮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禁毒決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治安處罰。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
2.強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健康。毒癮發作容易導致心力衰竭而死亡,部分吸毒者死於全身性腐爛。吸毒也容易傳播疾病,甚至是遺傳病。很多吸毒者也意識到了吸毒的危害,但成癮後無力戒掉。有些吸毒者雖然可以戒掉,但如果不能與外界隔絕,就會壹次又壹次地被誘惑去吸食,以至於無法自拔。所以國家強制收容吸毒人員,安置在專門的地方,讓他們得到醫療和教育,最終戒掉毒癮。這將有助於有效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對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除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外,還應當予以強制戒毒、治療和教育。
3.勞動教養。《禁毒決定》第八條規定,強制戒毒後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可以被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過程中對其進行戒毒治療和教育。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對吸毒人員進行適當的勞動教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行為人已經故意使自己染上毒癮;二是行為人因吸毒成癮被強制戒毒;第三,行為人故意再次吸毒。只有行為人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適用勞動教養。之所以要求勞教,是因為有利於加強對吸毒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為勞教所實行邊學邊教的管理制度,在勞教過程中把吸毒人員放入勞教場所,使其戒除毒癮,從而得到身心兩方面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