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或懸掛宣傳品或標語。
《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或者懸掛宣傳品、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掛,期滿後應當及時拆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益海報,並負責日常管理。零星海報應張貼在公共海報欄。禁止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其中,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刻畫、塗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進行宣傳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張貼、刻畫、塗寫、懸掛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布通訊工具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使用該通信工具號,相關電信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被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