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受到的意外傷害或者患的職業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傷情形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人”,俗稱“三工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14發布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二)》,其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時受到事故傷害的,除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外,應當視為工作原因。"
當然,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屬於單位組織的活動。旅遊期間受傷是否屬於工傷,要看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是否屬於工作原因。我們傾向於認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是否與工作原因有關,應從以下因素綜合考慮:活動目的、單位是否鼓勵參加、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
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轉變,用人單位組織旅遊更多的是以團隊建設為目的。通過小組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積極性。這樣的活動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該算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離隊,在私人活動中受傷,不屬於工傷。